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广电江湾××栋×单元××××室,电话156290058××。
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袁营村×号院,电话156370706××。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和利息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书面约定借款时间为叁个月,利息为口头协议,到期本息一次性结清。双方口头协议利息为月息两分。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两个50000元,合计100000元。第二天,即2015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元。2015年10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为500元。当日,原告又向被告转账5000元。之后,被告分文未还,且一直躲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