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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胡某某抚养纠纷案二审的《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07-08 11:59:3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洲 马聪  

提请调取、收集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徐古镇琵琶垴琵琶垴湾××号,电话136973596××。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到湖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工程分公司调取、收集邹某某收入状况的证据。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邹某某诉胡某某抚养纠纷一案,邹某某为打桩工程师,年收入二十万元以上,申请人因无法到邹某某就职单位湖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地基基础工程分公司调取、收集其收入状况的证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批准,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