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505号泰安苑小区××栋×单元×楼×××室,电话153086387××。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址地武汉市汉阳区磨山村甲1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岩董事长,电话8465613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5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6月12日,原、被告签订《中国铁建•国际花园商品房认购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2017年6月20日,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向被告追加支付定金100000元。2017年6月29日,原告到被告处拟签订购房合同,支付相关款项,但被告要求原告必须先交纳首付款,然后才能签订购房合同。原告要求按照正常流程先协商合同条款、签订购房合同后再交纳首付款,遭到被告无理拒绝。被告表示原告必须先交纳首付款,且购房合同的所有条款不能协商、修改。双方就该问题反复沟通却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购房合同未能签订。2017年6月30日,原告再次与被告协商此事,仍然被武断拒绝。2017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邮寄《告知函》,告知拟将原告认购的商品房另售他人,并不予退还已收定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对此,原告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