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珠山湖大道205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88722587××。
被告龚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珠山湖大道205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59729619××。
诉讼请求:
一、变更为原告直接抚养鄢雨某;
二、判令被告每月支付鄢雨某抚养费15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19日,原、被告结婚。2009年5月14日,双方生育一女鄢雨某(曾用名:龚雨某)。2016年6月2日,双方在武汉市蔡甸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被告直接抚养鄢雨某,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但离婚后,实际上鄢雨某一直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未承担任何抚养费。在原告的照顾下,鄢雨某生活很幸福,学习也很快乐。2017年8月11日晚上,被告的父母以看望孩子为由进入原告的房屋,当着鄢雨某的面破口大骂并殴打原告,原告受伤后无奈报警,被告的父母才匆忙离开。原告打电话与被告沟通此事,却遭到被告一顿谩骂。基于此,原告认为应该明确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为:一、母亲更合适直接抚养女儿;二、对比双方的住房、收入、是否有精力照顾鄢雨某、鄢雨某更愿意和谁共同生活的意愿等各方面条件,原告也比被告更合适直接抚养鄢雨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了鄢雨某更加安心、健康地生活、学习、成长,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