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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10-11 15:22: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冷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安林路××号××幢×××室。
  被告郑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全福宫××-×-×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在武汉相识。2012年9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均为再婚,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一直由被告掌控,原告日常用钱都需要看被告脸色。被告多次抨击、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6年2月至今,双方聚少离多,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到一个月。在有限的一起生活的时间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原告同房,造成原告精神压抑,影响夫妻关系。2017年1月初,原告的耳朵因意外受伤致残,被告不仅不履行妻子的照料义务,甚至一再提出离婚,且明确表示今后不再支付原告的治疗费用。原告因被告种种行为感到身心俱疲,无力维持这段半路情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因被告掌控夫妻共同财产,且有转移财产行为,原告无奈之下遂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