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无锡坤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阳光城市花园B区8号1107,法定代表人张新坤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新天大道525号,法定代表人戚玉明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15378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6月22日,被告下属的赣龙铁路桥隧项目部(下称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中铁大桥局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10月,赣龙铁路进入动车试跑阶段。2015年11月1日,项目部与原告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签订了《无锡坤宇劳务分包工程(最终)结算书》等文书。结算书显示,项目部累计结算金额为3354786元。但截至今日,项目部只向原告支付了2201000元,仍拖欠1153786元。经查,项目部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