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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曾某某、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10-24 11:59: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卢雅琦 李曾光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长埫口镇群利村某组×号。
  被告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曾家岭×号。
  被告温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曾家岭×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曾某某系朋友关系。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2月25日、3月16日分别借给被告曾某某30000元(每月利息450元)、20000元(每月利息300元)、30000元(每月利息450元),三次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曾某某催讨借款及利息,被告曾某某却一而再再而三地以种种理由推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无奈只能寻求司法救济,又因被告曾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两被告,望贵院依法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