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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12-01 17:24: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陈思怡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钢花南苑××门×号。
  被告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门×号。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女儿徐某某,被告支付女儿徐某某抚养费;
  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四、判令双方承担共同债务15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6日,双方在相识仅半年、互相不够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2010年10月25日,双方生育女儿徐某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才发现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异。婚后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和家里的情况,且经常晚归,双方在婚后也缺乏交流,没能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在女儿出生后,被告也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女儿一直是由原告的父母抚养。结婚这么多年,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原告多次主动与被告沟通,但是被告仍我行我素,没有任何改变,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交流、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于2017年1月从家中搬出,至今双方已分居九个多月,期间被告也从未主动联系过原告。被告的淡漠消磨掉了原告最后的一丝希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灭,双方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温暖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双方之间已冷战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了意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特诉诸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