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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孝感市中心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7-12-05 16:45: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路××号。
  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睿院长。
  被告武汉市普爱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473号,法定代表人胡绍院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8267.01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因骑车摔伤右膝,在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2015年11月8日,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对原告行右膝关节镜下探查+内侧半月板修补成形+髁间窝成形术+后交叉韧带重建术。原告住院239天后出院。术后,原告手术部位反复感染。2016年6月27日,原告转至被告武汉市普爱医院住院。2016年7月8日,被告武汉市普爱医院对原告行右膝关节镜检术+关节清理术+病灶清除术,重建的交叉韧带因感染只见残存的韧带组织,残存的韧带组织被清除。原告需病情稳定后在适宜条件下再行后交叉韧带重建术。原告认为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在患者持续发热的情况下实施手术,临时更改手术时间手术准备不充分,术后控制感染措施不力,护理工作不规范,被告武汉市普爱医院治疗、护理措施存在不足。因两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右下肢出现功能障碍,两被告应赔偿相应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现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