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陈鹏昌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及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法律和事实,我们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陈鹏昌不是本案争议的《合作协议》的当事方,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对原告不负股权回购的义务
根据原告所诉,原告与武汉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武汉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武汉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作出业绩承诺,不能达成承诺业绩时武汉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投资的股权按相应条件予以回购。然原告所诉的《合作协议》是原告与武汉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陈鹏昌不是该协议的签署方,也未就武汉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义务提供任何担保,因此陈鹏昌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其不负有股权回购的义务,原告起诉陈鹏昌没有根据,纯属滥用诉讼权利。
二、陈鹏昌没有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对本案不承担任何责任
陈鹏昌作为武汉梵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期间遵纪守法,严格履行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没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就武断起诉陈鹏昌,没有法律依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陈鹏昌与原告既没有合同关系,对其不负股权回购的义务,也没有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侵犯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原告对陈鹏昌的起诉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我们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陈鹏昌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齐磊、陆文元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