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某某、革某某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王某某、革某某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1-16 10:29: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付文强 王文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电话131471977××。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长坪镇钟鼓坪村某组,电话155027192××。
  被告革某某(王某某之妻),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长坪镇钟鼓坪村某组,电话159971882××。
  诉讼请求:
  一、解除2017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
  二、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135655.92元;
  三、判令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
  四、判令被告革某某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判令被告王某某以其名下、车牌号为鄂FP8Y××的上汽大众牌轿车的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优先向原告清偿上述债务;
  六、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8月29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提出融资申请并填写《融资申请表》。2017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革某某同意成为被告王某某的担保人。当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还就《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指定车辆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当日,原告将指定车辆交付被告王某某。2017年8月31日,指定车辆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但之后被告王某某未支付任何租金,且原告多番催讨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第十条等相关约定,原告故有如上所请,请求贵院依法保护。
  此致
南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