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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二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8-01-30 9:44: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柳毅 朱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特允许我们担任上诉人二审的辩护人。结合今天法庭调查中查明的案件事实,我们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双方不存在任何事前纠葛,属于因酒后口角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主观目的是送饮酒过量的受害人回宿舍,没有伤害他人的预谋或故意,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远比一般同类案件轻。
  二、本案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本案受害人自己过度饮酒后,在难以控制自身意识和肢体的情况下,先用过激性语言挑衅被告人,被告人亦因饮酒而一时冲动,与受害人发生了电梯里的打斗行为。
  三、本案中,被告人是初犯并且偶犯,在本案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法院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根据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在本案一审中,公诉人没有提交有关受害人是否具有伤残等级的证据。事实上,上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故基准刑应为有期徒刑三年。另在本案中,受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量刑可以减轻基准刑的20%以下。
  综上所述,综合全案考虑,被告人的拟宣告刑达到缓刑的三年基准刑,同时家庭已经落实帮教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符合缓刑的条件。因此,我们提请法庭采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这能够解决被告人家庭经济压力大的现实问题,更能解决被告人及时还清赔偿所借下的债务难题等。这既达到了刑罚目的,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相得益彰。
  同时,我们还要特别指出的是,被告人是一个缺乏法律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对具体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表达的偏差等表现并不违背自己悔过、认罪的本意,提请法庭在裁判时考虑被告人的这一情况。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最后,我们再次提请法庭采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柳毅、朱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