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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2-01 16:54: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任洁  

民事起诉状
  原告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电厂×路××号。
  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明珠小区××栋×单元×××号。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定金50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16日,原、被告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明珠小区××栋×单元×××号出售给原告。当日,原告支付被告定金50000元。2017年9月27日,被告单方面告知原告房子不卖并不再履行后续义务,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