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柴某某诉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柴某某诉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3-02 19:38: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付文强 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社区公寓×栋××楼×室,电话186555004××。
  被告江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石头咀镇张家咀村某组,电话181710926××。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0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原为同事关系,共同就职于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2017年9月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鉴于与被告关系不错,便通过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借款于被告,累计50000元。对此,2017年1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并承诺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30日。但之后被告突然离职,原告亦多次联系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