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益诚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武汉益诚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中天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3-06 18:57: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付文强 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益诚大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法定代表人刘定坤董事长。
  被告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厉国林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等款项12573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以未进行工商登记的麻城至武穴高速公路蕲春连接线中天路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11月17日,双方对账后出具《租赁设备结算单》予以确认:被告应付原告租金452533元。2016年1月28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向被告出具了452533元的发票。但截止目前,被告除直接支付出场费16800元外,仅支付租金等款项310000元,仍拖欠原告租金等款项125733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