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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3-27 19:48: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陆文元 陈思怡  

民事起诉状
  原告饶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11号加州阳光×栋×单元×××室,电话186727777××。
  被告孙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99号关山春晓书香苑某号楼×××室,电话134762397××。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饶某某;
  三、判令被告承担饶某某抚养费2000元/月;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6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系闪婚。2011年4月29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饶某某。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闭塞,不仅不会与人沟通(原告在与被告沟通时,被告通常是一直沉默),而且不懂得基本的礼貌(经常不称呼原告的父母)。2016年9月,被告口头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提出需要原告支付两年的房租共四万元,原告表示同意,并主动表示愿意支付五万元。没想到,当原告支付两万元后,被告反悔了,并表示要原告支付一百万元现金加一套房子加小孩的直接抚养权。由于被告欺骗,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12月5日,原告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7年3月15日判决不准离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但经成熟思考,原告认为双方的关系已完全恶化甚至上升至两家人之间的矛盾,夫妻关系已完全无修复可能,特向贵院起诉,希望尽快解除这一段孽缘,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