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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黄某某诉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3-29 18:36:1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陆文元 杜巧玲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受害人黄远清之妻),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8001965××××12××),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青山路××号,电话138715802××。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受害人黄远清之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8021988××××03××),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号×楼×号,电话138715802××。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61953××××04××),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号-×号,电话136386851××。
  案由: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判决被告人赔偿两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25055.36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原系受害人公司员工。2017年7月6日上午11时,被告人因工作琐事强行闯入受害人办公室(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中御公馆×栋×单元××××室),与受害人纠缠至中午。当日14时30分,被告人再次强行闯入受害人办公室,先是辱骂受害人,后又推搡受害人,与受害人互抱在一起,最后殴打受害人右眼部,导致受害人高血压性脑出血合并双侧额叶挫裂伤,最终导致器官功能萎缩死亡。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黄远清生前右眼部遭外力作用,导致右眼挫伤及双侧额叶挫裂伤,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并硬膜下血肿形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5.1.4轻伤二级……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被告人明知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仍对其辱骂、推搡,故意伤害受害人右眼部,进而引发受害人高血压病发,导致死亡结果发生。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侵害行为和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
  另外,从主观上分析,被告人在明知受害人有高血压的情况下,殴打受害人右眼部,存在故意伤害的直接故意,对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则存在严重过失。被告人的行为给两原告人带来巨大伤害。
  2018年1月5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对此,两原告人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