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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4-23 12:24: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密 王刚  

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87-××号×楼×号,电话189071297××。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3号,负责人高幡历行长,电话8221703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9977.74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开立一张尾号为92××的储蓄卡作为工资卡。2017年11月22日,被告从原告上述储蓄卡划扣19977.74元用于偿还尾号为16××的信用卡名下的欠款,但该信用卡不是原告申领并使用。为此,原告到老家山东省菏泽市了解原因。2018年2月11日,菏泽市公安局胡集派出所为此专门出具材料说明此事,即与原告享有同一个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马某有另外一个户口,名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729011972××××07××),与原告不是同一个人。然面对上述铁的证据,被告仍然不能直接纠正错误,坚称需要法院裁判文书才能处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