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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武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5-15 15:45: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项鸣宇 杜巧玲  

民事起诉状
  原告苏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艺苑华庭×幢×单元××层×室,电话153754162××。
  被告武某,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五里新村大桥局小区×栋××门×楼×号,电话186270006××。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告直接抚养武某某;
  二、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武某某抚养费1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5月2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6月13日,双方育一子武某某。婚后,因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出轨,一直未参加工作,仅依靠被告母亲名下房产收租金度日,好逸恶劳,且脾气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6年6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为了尽快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原告考虑到当时自己没有较好的经济能力,无法给武某某较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无奈之下只能与被告协议被告直接抚养武某某,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为了能早日直接抚养武某某,原告刻苦学习心理咨询知识,获得心理咨询师二级证书,并迅速积累了一定财富: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共获得劳动报酬289351.51元。同时,为了改善孩子的生活、教育环境,原告在自己父母的资助下于2017年6月16日在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路艺苑华庭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为日后与武某某一起生活做准备。因为离异家庭的孩子更容易产生心理问题,所以原告经常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给武某某心理辅导,减少因双方离异给孩子带来的伤害。
  离婚后,原告因念子心切,几乎每个月都会乘坐火车从合肥赶到武汉来看望武某某,同时与武某某的幼儿园班主任朱老师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心着武某某的身心健康。但,被告再婚后即与新婚妻子搬到租来的房屋内生活,将武某某留给其年迈且身患腰椎间盘突出的母亲照顾。2017年7月,被告与新婚妻子再生一子。之后,被告更是怠于履行对武某某的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武某某在54月龄、57月龄、63月龄幼儿园的体检中身高和体重均不达标。
  更过分的是,被告于2017年10月将原告所有联系方式屏蔽,拒绝原告的探视请求,严重侵犯原告的探视权,也罔顾武某某对原告的思念之情,对武某某造成新的心理打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原告认为应该变更抚养关系,理由为:一、原告无其他子女,而被告已生育其他子女;二、原告有优异的学习能力(毕业于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能给武某某更好的学习辅导;三、原告自食其力,能为武某某树立榜样和正确、积极的人生态度;四、心理咨询专业知识的学习,不仅让原告有了经济实力,更能为武某某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减少双方离异对武某某造成的打击;五、相较于被告给年迈老人增加承重的负担,原告能亲自抚养、教育武某某,另原告父母也较为年轻,能够也愿意在原告偶尔需要帮助的时候及时照顾武某某。为了维护武某某更大的合法权益,更利于武某某的身心健康,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