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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反诉湖北某某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反诉状》

发布时间:2018-06-07 9:43: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付文强 朱虹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武汉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三眼桥创业园特×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总经理。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湖北某某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一期第×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总经理。
  反诉请求:
  一、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支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违约金925000元;
  二、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25日,反诉原告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反诉原告将位于汉阳区三眼桥村的混凝土搅拌站出租给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反诉原告须按照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于2016年6月25日前建设完成搅拌站。2016年5月11日,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就建设搅拌站事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反诉被告承包汉阳永丰三眼桥村商混站钢结构整体工程并于2016年6月20日竣工,但反诉被告肆意延期至2016年7月14日才行开工,且开工后施工严重拖沓导致2017年1月12日方才竣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反诉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