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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贺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6-12 12:15: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王文才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吕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路××#×单元×××室,电话139711520××。
  被告贺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号×栋×××号,电话136272294××。
  诉讼请求:
  一、确认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路××#×单元×××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与被告无关;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1998年1月16日,原、被告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1年9月12日,双方因在一起生活得并不幸福,决定好聚好散,友好协商离婚。办理离婚时,双方约定:“再婚,无子女抚养争议;再婚,无财产分割争议;无债务协议。”近两年,原告觉得年事已高,拟将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卓刀泉路××#×单元×××室房屋过户给子女,但被政务中心告知虽然《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与被告离婚、单身状态下取得,但《房屋所有权证》是在与被告离婚前两天取得,因此还是需要被告签字。原告委托律师多番打探终于找到被告,被告表示如今生活稳定,不对上述房屋主张任何权利,但不愿意出面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长时间协商无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