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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8-07-12 20:22: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密 王刚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本案庭审情况,结合事实和法律,我们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根据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区分两个人。
  二、但在菏泽市公安局胡集派出所已专门出具材料说明“与原告享有同一个姓名和身份证号的马某有另外一个户口,名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为3729011972××××07××),与原告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应该再根据头像、签字、指纹等其他因素区分两个人。
  三、被告提交的尾号为1600的信用卡申领等证据材料中无原告的签字,提交的身份证头像也不是原告。
  根据上述证据和分析,已经可以得出尾号为1600的信用卡名下的欠款不是原告申领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〇七条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19977.74元及利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审判员参考。
                                      代理人:周密、王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