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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NETH W.D.××诉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8-07-15 13:07: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欣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KENNETH W.D.××,男,1967年××月××日出生,美籍华人,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蒙特利公园市中央公司大道××××栋×××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马湖路2号保利心语××栋×单元。
  上诉人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关于“驳回原告KENNETH W.D.××的其它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另外再返还10779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应被上诉人的要求通过上诉人在香港的朋友张某某向被上诉人汇款1297900元用于购买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上诉人提供了上诉人向张某某汇款的记录,也提供了张某某向被上诉人汇款的记录,这就完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收到了该款项,另外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往来邮件中也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已经收到了该笔款项。而一审法院却认为不能证实被上诉人收到了该款项,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上诉人有如上所请,恳请贵院公正裁决!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