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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诉湖北省国家保密局公务员录用案的《行政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7-17 17:37: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朱虹  

行政起诉状
  原告夏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共黄石市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人员,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镇铁淋寨村李家田××号,电话138072346××。
  被告湖北省国家保密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省委大院,法定代表人李卫斌局长,电话87238133。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录用潘某某的行为违法;
  二、撤销被告录用潘某某的行为;
  三、判令被告录用原告;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6年3月,湖北省面向全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原告报考被告宣传法规处科员及以下职位(职位代码2001019001)。期间,原告结婚、怀孕。2016年6月23日,《湖北省部分省直单位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成绩折算汇总表》显示原告综合考试成绩位列上述招录职位的第一名。2016年8月9日,被告考察组对原告开展录用考察,原告如实向被告考察组报告了结婚、怀孕情况,考察过程中被告考察组未记录谈话对象的姓名、职务等基本身份信息,考察谈话材料也未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2016年8月16日,在被告通知原告参加体检之前,即公务员录用必经程序尚未执行完毕,被告却以局长办公会的形式研究决定拟录用综合考试成绩第二名的潘某某。2016年9月2日,原告在向被告多次要求体检后才接到可进行体检的通知。2016年9月7日,原告进行体检,体检合格。2016年10月底,被告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原告现工作单位领导,表示被告已决定录用潘某某,要求现单位领导劝说原告主动弃权,原告明确表示绝不弃权。2016年12月9日,被告在明知原告并未弃权的情况下,经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布《湖北省国家保密局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公示》,拟录用潘某某。2016年12月12日,原告至被告处请被告释明录用潘某某的依据、考察择优标准、录用考察结果等问题,被告态度蛮横,拒不说明理由,明确表示将坚决录用潘某某。同日,原告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反映被告拟录用潘某某过程中的违法问题,省委组织部工作人员表示将进行调查核实,在向原告反馈意见前将不予办理录用潘某某的手续。之后,原告因未收到反馈,多次与被告及相关部门联系。2018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信访问题回复》,称“潘某某在岗位适合度方面更好”,已经录取了潘某某。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湖北省2016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相关规定,而且涉嫌歧视孕妇。被告作为一家省直行政机关单位,不起模范带头作用,却逆历史潮流而动,实为反面典型,为人所不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