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名不持异议,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此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其愿意改过自新,可以从轻处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五、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因此,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张某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孙志军、何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