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吴家湾××号。
被告湖北祥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湖北祥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余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0240元并承担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瑞麒品牌汽车销售、回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瑞麒牌SQR6390J047汽车,向被告交纳保证金75300元。自缴款次日起,到六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交纳的80%保证金。对此,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然至应该返还原告保证金的期限(2016年12月5日)至今,被告一直敷衍原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