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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诉湖北祥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09-04 15:43: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周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吴家湾××号。
  被告湖北祥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湖北祥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余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60240元并承担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瑞麒品牌汽车销售、回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瑞麒牌SQR6390J047汽车,向被告交纳保证金75300元。自缴款次日起,到六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交纳的80%保证金。对此,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然至应该返还原告保证金的期限(2016年12月5日)至今,被告一直敷衍原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