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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成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8-10-16 19:31:0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九宫山镇寨头村四组××号,电话13886096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九宫山镇寨头村××号,电话135451767××。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通山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鄂1224民初655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上诉人、被上诉人离婚;
  三、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本案于2018年4月9日在通山县人民法院横石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上诉人答辩同意离婚,并提出次女由上诉人抚养,上诉人均同意。庭审结束后,上诉人也将次女接回武汉抚养。但一审判决显示2018年5月10日法院有组织双方调解和好,期间被上诉人表示庭审中的答辩是一时之气,不同意离婚。然而,原告一直在武汉工作,并没有参加所谓的调解,也没有同意调解。由此可见,此次调解系一审法院在程序违法的前提下组织的,被上诉人单方面的调解意见不应代替其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显然不当。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已无和好的可能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仍有和好的可能,但事实上从一审庭审结束后,被上诉人仍然不断的用各种方式威胁上诉人,扬言让上诉人生不如死,上诉人现如今对自身人身安全深感担忧,可见双方并无调解和好的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