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法定代表人王东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13016429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44-8号,负责人方旺保总经理,电话82410134。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6452元、鉴定费3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13日16时30分左右,案外人李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ML3××重型厢式货车与车牌号为苏EML3××/苏EN0××挂重型货车在沪渝高速渝沪向1253公里700米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五支队长阳大队认定案外人李建彰驾驶的鄂AML3××负事故全责。随后,案涉车辆被拖到武汉荣立基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报修,该公司给出的保险事故估价单金额为201897元,但被告对该估价不予认可。2018年7月30日,经原告授权由案外人李某某委托武汉天隆佳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车损鉴定,武汉天隆佳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案涉车辆因本次事故损失金额为166452元。据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理赔金额166452元、鉴定费3000元,但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