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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8-11-01 16:37:1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项鸣宇 杨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是鄂AML3××重型厢式货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人赔付保险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向被告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保险期间为2018年1月11日零时起至2019年1月10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被告对保险合同没有异议,应当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车辆损失是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的基础条件。保险法规定,对于因保险合同约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因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即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该事故的发生给被保险人武汉中旺世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鄂AML3××重型厢式货车造成了损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武汉天隆佳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损鉴定书均证明了该损失的存在。该损失不以修理或不修理车辆而发生转移,修理仅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受损是因,修理是果。车辆没有进行修理就没有损失的观点混淆了原因与手段的关系。不管修理与否,损失就在那里,客观存在。
  (三)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维修与否。至于是否修理,被保险人完全有权依据车辆受损情况的大小而自行决定。当事人权衡之下,认为车辆所受损失较大,与其花费大额费用修理一辆受损的车,还不如用修理费用买一辆新车,完全可以放弃修理。修理仅仅是恢复受损车辆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一种手段,是车辆受损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只有存在车辆受损的事实才有对之进行修理的必要,受损是修理的前提条件,而并非修理产生车辆的损失。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未对车辆进行修理,车辆价值受损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正如保险房屋被大火烧毁后,保险公司在房屋所受损失数额确认的情况下就应当予以赔偿,而不需要等待房屋建造好后才予以赔付。
  二、原告可要求被告赔付的保险金合计为169452元
  (一)车辆损失费用166452元
  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鄂AML3××重型厢式货车损坏,其主张的车辆损失费用166452元,提供了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该鉴定结论合理、准确,鉴定程序合理、合法。且该机构作为中立的单位,与事故涉案当事人并无利害关系,其作出的结论科学、客观。因此,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166452元应当得到支持。且该费用属于保险合同的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且损失额没有超过原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限额的范围。
  此外,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武汉天隆佳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不合法或者依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请求法院予以核实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车辆损失鉴定费3000元
  原告为事故中的受损的车辆进行鉴定并支付相应鉴定费用,提供了鉴定结论书和鉴定费票据,足以证明上述费用支出的真实性,该费用是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必要的合理支出,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拒付保险金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职能
  出于分散风险和补偿损失的考虑,原告才向被告交纳保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保险公司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这实际上就是用广大投保人的钱来补偿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或者说将一部分人面临的危险分摊给广大投保人,通过保险补偿,被保险人能够用获得的保险金重新购置财产,恢复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提高了人们对危险的承受能力。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不仅不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赔付原告,反而找出莫名其妙的理由拒绝赔付。这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被告的信誉,与被告的保险职能相违背的。按照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应及时承担赔付责任,而不是以各种理由拒赔。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项鸣宇、杨昆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