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武汉百路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06号当代国际花园欧墅一区1单元1层02号,法定代表人张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武汉万利磊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12号建银商务公馆第B、C幢25层6号房,法定代表人田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反诉请求:
一、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退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工程款45469.58元;
二、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支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挖机使用费63240元;
三、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20日,经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介绍,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即将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反诉原告工程中的外运土方工程全部平价转包给反诉被告,即不赚一分钱,都是80元/m³。在施工过程中,反诉被告一直以延误工期、通过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给反诉原告施加压力甚至非法扣押反诉原告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迫使反诉原告共预付工程款1100000元。近日,湖北鼎正兴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初步核算,应付反诉原告外运土方工程款1054530.42元,即反诉原告应付反诉被告工程款1054530.42元,因此反诉被告应退还反诉原告工程款45469.58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反诉被告不尊重事实,恶人先告状,反诉原告故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