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号×栋×单元×楼×××室,电话136386855××。
被告田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桃花村塘坊湾××号,电话158714222××。
诉讼请求:
一、解除彭某与田某于2011年5月1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判令被告将江郡华府×-×-×××号房屋移交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被告到原告父母开办的武汉某某某某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工作。因为比较看好被告的工作能力等因素,原告一家与被告口头约定如若被告能在公司工作至退休,原告愿出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12月,原告为被告出资购置案涉房屋。201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购房首付款并为其支付每月银行贷款;被告跟随原告经营事业,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若被告没有遵守,则须将案涉房屋移交给原告。2018年4月,被告未再到公司上班,原告多次挽留,但被告均拒绝。原告要求被告移交案涉房屋,被告不予理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