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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8-12-11 18:18: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胡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吉府群利村×组。
  答辩人就刘某诉其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刘某离婚
  答辩人与刘某婚前相处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小事发生矛盾,双方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因此,答辩人同意与刘某离婚,结束这段给双方带来伤痛的婚姻。
  二、对于小孩直接抚养权,答辩人在生活、经济条件以及小孩后期成长上均更为适合
  首先,刘某在调往外地工作前,小孩是跟随答辩人和其父母一起生活,培养了深厚的父子感情,且小孩的爷爷奶奶也对孩子倍加呵护,非常希望孙子跟随其一同生活。且答辩人系武汉本地人,父母和姐姐均在武汉定居居住,在照顾小孩上,能给其带来更多的欢乐和幸福感,对于辅导小孩学习,培养孩子的课外兴趣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相反,刘某虽说与小孩一直相处,但目前刘某一人身兼两份工作,家里仅有父亲一人照顾小孩,且之前刘某父亲一直在河南,与孩子的亲属感情薄弱。由此不难看出,刘某在照顾小孩的时间精力、能给予孩子的幸福程度上均没有答辩人适合。
  其次,答辩人及父母在武汉有固定的住处,答辩人自身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能给小孩带来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孩子未来的成长能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而刘某目前一人在武汉工作,一直处于租房居住的状态,这在孩子的学习、成长环境上都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加之刘某工作收入不足万元,需要供自己、父亲和小孩生活,虽说刚够孩子的生活学习开支,但显然相对于答辩人给小孩提供的学习生活环境来看,显然已经大打折扣。
  最后,在双方均与小孩存在深厚的感情,均愿意直接抚养孩子的前提下,能够给小孩创造更为有利的成长环境的一方,更为适合直接抚养小孩。答辩人及其父母在武汉定居多年,无论是从小孩将来的学习、就业、结婚等方面,均能利用其经济优势、人脉资源为小孩铺平成长的道路。刘某本为河南人士,在武汉工作居住的时间并不长,在上述方面均没有答辩人有利,因此,将小孩的直接抚养权判给答辩人更为适合。
  三、同意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答辩人与刘某有车辆一部和小产权房一套,对方存款未知,答辩人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四、关于刘某主张赔偿问题
  答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出轨行为,刘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于该赔偿请求答辩人不予认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双方、有利于小孩的判决。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