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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疏某、熊某、彭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8-12-21 16:35: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肖皓文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府城办事处中山街×组,电话137202958××。
  被告疏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4699771××。
  被告熊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号,电话137203199××。
  被告彭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和平新村××号×××室,电话159272104××。
  第三人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百陵二路××-××-××号,电话151725018××。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54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3月25日,原告与三被告及第三人成立暹罗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SV舞蹈工作室(以下简称“案涉工作室”),原告出资176000元,占案涉工作室股权30%。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持有的案涉工作室30%的股权转让给三被告。原告与三被告约定股权转让款为174000元;付款方式分为九期,于每月28日支付原告20000元;如逾期支付,每逾期1日,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应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0.5‰的赔偿金。协议书签订至今,三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与三被告多次协商均未果,故只能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