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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彭某、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1-21 11:30: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民事起诉状
  原告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楼×号。
  被告彭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天顺六村×号×-×××号。
  被告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彭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某真,男,1987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中路××门×号。
  第三人武汉某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特×号×楼,法人代表闵某某执行董事。
  第三人罗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大夹街×××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付原告因承担连带责任代为清偿的11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彭某系多年的好友,双方交往颇深,被告彭某为经营周转,曾多次向原告借用房屋抵押贷款。2017年10月,原告应被告彭某的恳求,欲将上述房屋再次借给被告彭某用作抵押贷款之用,由此被告彭某向第三人罗某贷款2000000元,并由第三人武汉某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担保,原告向某某某公司提供涉案房屋作为抵押提供反担保,担保债权为1500000元。2018年3月,被告彭某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贷款,且为了逃避债务,杳无音讯。因此债权人及某某某公司向原告主张债权,要求原告用所抵押的房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原告并无资金偿还贷款,为了避免负担高额的贷款利息及罚息,较快的偿还贷款,经原告与第三人某真协商,双方决定以房抵债,先由第三人某真偿还主债权及利息,消灭主债权和抵押权后,再由原告将房屋以1150000元的价格过户至第三人某真指定人的名下,以此抵销原告的连带责任。原告认为原告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彭某及被告武汉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此状,望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