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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1-28 16:49: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思怡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玉叶路×号×栋×单元×××室。
  答辩人因李某某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双方签订合同真实有效,答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争议房屋一直登记在答辩人个人名下,在介绍房屋情况时,答辩人并未隐瞒或做虚假陈述,也提供了中介公司所需要的资料。房管局要求答辩人前妻签字才能进行过户,是双方都未能预见到的。答辩人前妻不愿配合导致未能及时过户,不是答辩人恶意违约造成的,且答辩人一直在积极履行合同,解决问题。答辩人现已经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以尽快配合李某某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答辩人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故答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答辩人无需向李某某返还购房款、赔偿定金
  双方已经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某所付的定金已经转换为了购房款,因答辩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无需退还购房款。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答辩人已经向李某某交付了房屋的钥匙,完成了房屋的转移占有,没有造成李某某损失,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