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漆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新沟镇特5号(14),法定代表人赵玉清董事长,电话133672568××。
被告张某,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方岭村×组××号,电话13720208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27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0月8日至2018年6月9日,被告共向购买原告油漆等产品共计103277元。被告除在2017年10月8日付款3000元外,尚欠原告100277元。2018年9月21日,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之后,原告多番催讨,被告仍然敷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