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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吴某某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3-22 20:03: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吴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蔡甸街××号。
  答辩人就王某诉其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王某所言“将其全部存款交由被告保管”的说法并不准确,该笔存款系用来维持吴某某以及与王某所育小孩日常生活之用
  事实上,吴某某在与王某离婚后,双方确实一直保持联系,彼此之间也均有复婚之意,时常也居住在一起。吴某某在听从王某的意见后,便辞职在家独自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的起居、学习;也是因此,王某将其在外工作之收入部分打给吴某某,以供母女二人生活之用;甚至在双方同居期间,吴某某曾怀孕,但由于王某的坚持,此事最终以吴某某流产告终。可以说,吴某某在与王某离婚后同居的这段时间,无论是在工作方面还是身心方面都有极大的付出;而王某现以“该笔存款系暂时保管在在被告处”为由,主张将该笔生活费全数要回,显然于法于理不顾,更是一种不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二、本案实际上应属于“同居财产分割纠纷”,而并非王某所称“不当得利纠纷”或“保管合同纠纷”
  首先,王某并不是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争议款项转给吴某某,更不存在转账转错的情况,而是为了稳固双方的感情生活以及物质生活才将争议款项打给吴某某,严格意义上来说,本案应属于“同居财产分割纠纷”,而不宜武断的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或“保管合同纠纷”。因此,王某以“不当得利纠纷”或“保管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吴某某退还争议款项是不恰当的。
  其次,现王某要求吴某某退还争议款项,言下之意是欲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之规定,应将争议款项认定为共有财产,并以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的原则予以分割。
  三、介于目前双方的关系状况,希望贵院能考虑将小孩直接抚养权一次性予以解决
  双方于2016年离婚,约定小孩由吴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但王某却并没有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因此,为避免吴某某及其小孩今后免遭诉累,望贵院在考虑妇女、儿童的情况下,将争议款项的部分当作抚养费一次性判给吴某某后,再将剩余部分予以分割。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王某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望贵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