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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诉董某某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4-15 15:57: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曾光 沈小惠  

民事起诉状
  原告魏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涉湖村渔业队××号,电话139715569××。
  被告董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安山街株山茶场××号,电话137071902××。
  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6日签订的《转让合同》;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和原告向被告出具的90000元的《借条》;
  三、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借条》中载明的900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雅苑南苑2栋1单元401室汗蒸宫美容养生馆(以下简称养生馆)经营权转让给原告,转让期限为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10月31日,转让费1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剩余9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借条》,承诺在2019年1月6日前支付。原告在接手养生馆后,发现养生馆没有营业执照且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且养生馆所在房屋的房东也不同意被告转让门面而不收取原告的房租,导致原告无法合法经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