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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廖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5-07 17:12: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宋雪芹 朱虹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廖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城路×号宝业光谷丽都××栋×单元×××室。
  答辩人因余某某诉其离婚纠纷案,现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余某某离婚,但婚生子廖某某应由答辩人直接抚养
  答辩人虽与余某某结婚十余年,但余某某已是第二起诉离婚,说明余某某离婚的心意已决,这也致使答辩人对双方的这段婚姻失去信心,继续维持下去也只会给双方带来更多的痛苦,因此,答辩人同意与余某某离婚。但是对于婚生子廖某某,其一直是跟随答辩人生活,与答辩人的感情深厚;况且,目前廖某某在答辩人住处附近就读小学,生活、学习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来看,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一方生活上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以优先考虑。另外,廖某某本人的意愿也是希望跟随答辩人一同生活。综上,无论从法律上亦或是事实上,廖某某跟随答辩人共同生活均更为合适,其应由答辩人直接抚养。
  二、答辩人不同意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双方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宝业光谷丽都××栋×单元×××室的房屋是答辩人和廖某某唯一居住、学习的场所,若将该房屋变卖分割,则包括答辩人和廖某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必然会遭受巨大影响,不利于廖某某的健康成长;另外,该房屋还存在银行贷款,不宜变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余某某关于分割房产的诉求,答辩人认为应由答辩人继续使用该房屋,答辩人也愿意在房屋实际价值的基础上,对余某某进行适当的补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有利于双方、有利于廖某某成长的判决!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