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新街×号社区公共户,电话185072520××。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某某汽车美容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代李湾××号国信馨园×栋×层×号商铺,经营者宋某,电话13545887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鄂AVT8××、车架号JTEGD34M0570317××、发动机号2AZB1618××的丰田普瑞维亚轿车;若被告无法返还的,则赔偿原告损失;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占用车辆损失(按照每天400元的标准,从2019年4月7日起直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9年4月7日,案外人胡某某(身份证号4211821989120213××,电话133399918××)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VT8××、车架号JTEGD34M0570317××、发动机号2AZB1618××的丰田普瑞维亚轿车停放在被告处。被告借口与胡某某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强行将该机动车扣留。2019年4月15日,原告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湖滨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告知原告应到法院处理纠纷。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均拒不返还原告上述车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