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王义贞镇杨港村××××,电话139713386××。
原告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铁门岗乡谭程村三组陶王垸,电话134770661××。
被告武汉市某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万某某,电话18986085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保证金18000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6年7月,两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内部分项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阙某某预先支付180000元保证金,被告将武汉市汉阳区鹦鹉村还建楼项目的木工工程由原告阙某某进行劳务承包。当月,被告委托案外人收取原告阙某某的保证金共计180000元。后来,直至还建楼项目完成,被告也没有将木工工程发包给原告阙某某。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180000元,被告再三拖延。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