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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08-19 12:17: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程景驰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骆店乡团结村×组丁家湾,电话138713228××。
  被告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号,电话135459106××。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婚生子李某某;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2年6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婚前,双方缺乏充分了解,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仓促完婚。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在QQ上与其他异性暧昧,做出对婚姻不忠的事情。且,双方的价值观严重不和,双方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孩子出生后,争吵从未间断。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的母亲严重干涉双方的婚姻生活,导致家庭关系越发紧张。从事体育工作的被告身强力壮,经常家暴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没有正式的工作,平时靠打点零工来维持生活,而被告在外经营公司(原告的娘家曾借钱给被告支持其开公司),虽然收入高,但从始至终未对原告在经济上给予任何帮助。目前,双方均有意结束婚姻关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综上,双方确无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