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丁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丁某某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我们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一)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前双方缺乏充分了解,介于女方怀孕的情况下仓促完婚。
(二)被告经常家暴原告,对原告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严重的伤害。
(三)被告母亲经常干涉双方的婚姻生活,导致夫妻关系、婆媳关系愈发紧张。
(四)被告在QQ上多次与其他女性暧昧,对原告心灵造成极大的打击。
(五)被告怠于履行家庭义务,对原告在经济上很少有过支持和帮助,原告只得通过打零工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10、14条等规定,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二、被告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做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成立了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武汉某某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此公司为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应取得其相应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获得其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婚生子李某某直接抚养权应归原告,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日常生活中,原告经常陪伴其子,孩子与母亲的关系更为亲密,且被告对孩子关爱较少,孩子年龄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2)、(4)款的规定,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判归原告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李世玉、程景驰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