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虞愚农,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西河塘××号。
被申请人爱美克环保工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7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保罗蒂莫西森尼特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2019)鄂01民终26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2682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在职期间北京出差费3053元和经济补偿金56486.04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日,申请再审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应用工程师。2016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再审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因被申请人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取消申请再审人的职位,并同意向申请再审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6486.04元。申请再审人因被申请人不报销北京出差费(非申请再审人原因)不同意上述函件的补偿方案。申请再审人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2017年7月2日、2018年5月24日通过邮箱及短信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均未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2018年7月31日,申请再审人于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8年9月3日,该委裁决驳回申请再审人的仲裁请求。2018年9月26日,申请再审人向一审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22日,一审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申请再审人未提供核心证据的原始载体及翻译文本,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可,进而认为本案已过仲裁时效,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2019年4月30日,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核心证据的原始载体及翻译文本后,依旧认为本案已过仲裁时效,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申请再审人分别于2016年10月9日、2017年7月2日、2018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的仲裁时效应该中断并于2018年5月25日重新计算。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