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谢某某诉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谢某某诉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9-12-19 16:20: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文 刘洁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老官村上湾×号。
  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融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928号金磐商务大楼六楼602、603室,法定代表人韦新丹执行董事。
  被告何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84区富通好望角××-××××。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29011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
  事实和理由:
  金兆佳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是发包单位,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总包单位,被告何某是总包单位的挂靠人。被告何某挂靠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金兆佳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大道与无新干线交汇处武汉佳兆业悦府项目一期主体工程后,将其中8#楼、23#楼的木模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组织班组人员进场开工。后因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的原因,原告与其协商一致,办理退场并结算,其中23#楼结算费用为360175元,8#楼结算费用为409936元。上述费用合计为770111元,已支付480000元,还剩290111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却一直敷衍。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