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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武汉博浠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4-02 12:08: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李冬冬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善巷88号,电话180086472××。
  被告武汉博浠中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法定代表人陈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15307182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转费、快递派件费、履约保证金52577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10日,原、被告签署《中通快递区域承包协议》,约定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由原告作为侨亚、美术学院、栗庙、金地、长投、日海等区域内的唯一中通快递配送服务点进行派收快递服务。在正常经营期间,由于被告错误的计算中转费而造成原告持续处于亏损状态,给原告造成不小的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