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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致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协商函》

发布时间:2020-04-28 15:19: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李冬冬  

协商函
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4日,本人与贵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文书。但在此之前,贵司并未按照交易惯例要求本人打印征信报告。
  目前,该购房合同尚未备案。由于征信原因,本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申请。
  暂且不论,这种情况是否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就算认定为本人违约,经咨询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士玉、李冬冬等法律人士,本人应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尽量使贵司获得合同完全履行后应该获得的效果——及时收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对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已无法完成,采取补救措施则可以适用,即双方解除合同后以本人表妹的名义购房,而且本人愿意赔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的利息损失。采取上述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赋予本人的权利。而贵司工作人员提出只能以直系亲属名义补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若贵司认为上述补救措施麻烦,本人自愿按照已付房款400000元的3%,即12000元作为代价赔偿贵司从而解除该购房合同。而贵司提出的80000元违约金,很明显应予减少,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上述两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都是本人的善意和诚意,请贵司收到后认真、及时考虑并处理,为感!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从贵司收到本协商函之日,贵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特此协商
                                          发函人:陈某
                                          202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