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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5-26 10:20:4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沛  

民事起诉状
  原告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坝角村某某某×号,电话131195428××。
  被告张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坝角村某某某×号,电话139249850××。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女儿张语某、张可某、儿子张某某,被告支付抚养费6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因原告怀孕,双方于2011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7月,原告生下长女张语某。2014年12月,原告生下次女张可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为了孩子考虑,双方于2015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16年12月,原告生下儿子张某某。双方共同生活之前年纪小,对彼此也缺乏足够的了解。由于婚后的经济压力和工作压力,被告的脾气越来越暴躁,并染上了赌博、吸毒的恶习,于2018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原告认为,被告不听劝导、不顾家庭、染上恶习且屡教不改,已经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2016年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1月1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被告未出庭,双方加强沟通有和好可能为由,未准予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双方仍未有任何交流,互不关心彼此生活。2019年3月25日,原告多方打听找到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事后被告一直拒绝去办理离婚手续。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目前原告只能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望贵院理解原告渴望离婚的决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