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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彭某某、赵某、彭龙某、沈某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6-08 14:43:2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梁玉蓉  

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南路×××号×栋×单元××××室,电话150027353××。
  被告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翡翠座××××号,电话136973253××。
  被告赵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翡翠座××××号,电话159275319××。
  被告彭龙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栋××层×××××号,电话158027799××。
  被告沈某某,女,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第一大道××栋××层×××××号,电话15827105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彭某某、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从2018年8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彭龙某、被告沈某某对被告彭某某、被告赵某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四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彭某某、被告赵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按照月息1.5%按月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3月,被告彭某某、被告赵某共计向原告借款430000元,并由被告彭龙某、被告沈某某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同意被告彭某某、被告赵某按照400000元支付利息。此后,被告彭某某、被告赵某每月将6000元利息支付原告,但从2018年8月起便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向四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四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