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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涉嫌诈骗罪案二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0-07-06 10:26:0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金翔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肖某家属委托,并经肖某本人同意,特指派本律师担任肖某二审的辩护人。结合案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根据肖某供述,肖某涉及金额仅十万元左右
  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肖某涉及金额为558250元实乃错误理解法律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对此,一审法院错误界定“多人共同实施”这一大提前。举个例子就很清楚了。譬如:A指挥B、C诈骗7万;A指挥D、E诈骗10万;A指挥F、G诈骗13万,那么A应对30(7+10+13)万承担责任;B、C应对7万承担责任;D、E应对10万承担责任;F、G应对13万承担责任,而不是A、B、C、D、E、F、G都应对30万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就是这么认定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肖某涉嫌诈骗金额仅数额巨大,而不是数额特别巨大,结合从犯、自首等因素,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判处缓刑的相关,本律师希望贵院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雷金翔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12日